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K
K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K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80周岁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1。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5)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租赁车、网约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6)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期间、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7)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105%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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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K K值与保险事故发生时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K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80周岁120% 其中,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1。 |
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在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租赁车、网约车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上述第(2)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期间、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
满期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105%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及本主险合同第2.3条第(2)至(6)项所列保险金的责任:
(1)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怀孕、分娩或流产;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中暑、高原反应、猝死;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3)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误服药物、参加高危运动、精神障碍、感染艾滋病、怀孕流产、违反乘坐安全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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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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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
18-40周岁 |
已交保费×160% |
41-60周岁 | 已交保费×140% | |
61-80周岁 | 已交保费×120%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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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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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租赁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